環球科技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(第三次)公開徵求推薦第九任校長候選人啟事

一、 依據「環球科技大學校長遴選及解聘辦法」公開徵求校長候選人,歡迎各界推薦或自我推薦。

二、本校校長候選人之年齡以就任時未滿六十五歲為限,除應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0條、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(請詳附註)外,並應具備本校校長遴選辦法第三條所列條件:
(一) 具有公認的學術成就及聲望。
(二) 具教育理念及相當行政能力。
(三) 處事公正,具領導統御及協調能力。

三、推薦表及候選人基本資料表請至本校網站首頁「校長遴選專區」下載,填妥表格後連同相關資料於民國112年6月9日以前(含6月9日),以掛號郵件函寄「環球科技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」(郵戳為憑,逾期歉難受理)。

聯絡人環球科技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 陳芸平秘書
總機: (05)537-0988 分機2001 /  傳真:05-5376979
電子信箱:cindy@twu.edu.tw
本校網站首頁「校長遴選專區」:https://events.twu.edu.tw/election/

環球科技大學校長遴選及解聘辦法(本校法規)

附註:

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0條

大學校長應具下列第一款各目資格之一及第二款資格:
一、具下列資格之一:
(一)中央研究院院士。
(二)教授。
(三)曾任相當教授之教學、學術研究工作。
二、曾任學校、政府機關(構)或其他公民營事業機構之主管職務合計三年以上。

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0條(全國法規資料庫)

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

大學校長應具下列第一款各目資格之一及第二款資格:
本條例第8條及第10條所稱曾任學校、政府機關(構)或其他公民營事業機構之主管職務,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:
一、曾任專科以上學校組織法規所定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之職務。
二、曾任中央研究院組織法規所定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之職務。
三、曾任政府機關(構)或公營事業機構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薦任第九職等以上之主管職務。
四、曾任下列民營事業機構主管職務之一:
(一)在主管機關登記有案,其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上,並依其組織架構所列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之職務。
(二)在主管機關登記有案,且符合衛生主管機關所定綜合醫院設置標準之醫院,並依其組織架構所列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之職務。

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(全國法規資料庫)

環球科技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 敬啟

徵求推薦校長候選人啟事

校長遴選委員會(第三次)公開徵求推薦第九任校長候選人啟事

查看啟事112.05.2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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環球科技大學校長遴選及解聘辦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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